成語:公冶非罪
拚音 gōng yě fēi zuì
解釋 形容無辜蒙冤或入獄。
出處 春秋·魯·孔丘《論語•公冶長》:“公冶長非罪也。”
語法 作賓語、定語;指無辜蒙冤
典故
《論語.公冶長》:“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南朝 梁 皇侃疏引《論釋》載:公冶長懂鳥語,將黃雀相互召呼“到清溪食肉”的訊息告訴走失兒子的老嫗,老嫗找到兒子時,兒子已死。
冶長無端被懷疑殺人,入獄。
後遂以“公冶非罪”稱人無辜蒙冤或獲罪。
唐 劉禹錫《送華陰尉張苕赴邕府使幕》詩:“公冶本非罪,潘郎一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