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音】 chū rù rén zuì
【解釋】 指法庭裁判錯誤,把有罪的人認為無罪,把無罪的人認為有罪。
【出處】 《唐律·斷獄》:“即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
【例子】
【相關】百度“出入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