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詞語“都察院”的意思和解釋。

都察院的概述

dū chá yuàn

ㄉㄨ ㄔㄚˊ ㄩㄢˋ

詞語解釋

都察院dūu chá yuàn

明清時的中央監察機構

the central conerol organization in Ming,Qing dynasties;

網絡解釋

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 由前代禦史台發展而來,主掌監察、彈劾建議。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禦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禦史,下設副都禦史、僉都禦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禦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察機關。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禦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禦史、副都禦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並入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禦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作為明清監察製度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治正常秩序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運轉方麵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