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裁判”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cái pàn
注音 ㄘㄞˊ ㄆㄢˋ
詞性 名詞 動詞
類型 常用詞
近義詞 裁決 判決 評委 評判
1.法:裁定或判決。
英文hand down court decision; pass sentences;
2.體育界擔任裁決評判工作的人。
英文judge; umpire; refree;
1.法院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對訴訟案件加以裁定和判決。
例證李大釗 《“五一”MayDay運動史》:“三人的裁判,過了四個月才確定了。檢察官要求死刑,但陪審很公平持正。”蹇先艾 《水葬》:“文明的 桐村 向來沒有什麽村長……等等名目,犯罪的人用不著裁判,私下都可以處置。”
2.泛指對事情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
例證魯迅 《呐喊 · 一件小事》:“以前的事姑且擱起,這一大把銅元又是什麽意思?獎他麽?我還能裁判車夫麽?我不能回答自己。”老舍 《二馬》第四段九:“伊太太 看兩個姑娘辯論,心中有點發酸。她向來是裁判一切的,那能光聽著她們瞎說。”
3.根據體育運動的競賽規則,對運動員的競賽成績和在競賽中發生的問題作出評判。
4.指在體育競賽中執行評判工作的人。
例證柯岩 《快活的小詩 · 看球記》:“看球應該像裁判一樣公平。”
1.依競賽規則,對競賽成績或競賽中所發生的問題作公平的處置或評判。
2.依競賽規則處置競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及評斷勝負的人。
3.法律上指審判機關依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所作的決定,可分為判決及裁定。
裁判,是體育比賽中負責維持賽場秩序,執行比賽規則的職位或人物。許多國際比賽中的裁判必須從比賽雙方的國家以外的第三國中選出,以示獨立、公正和無利益衝突。足球裁判由於多半穿黑色服裝,因此經常稱為“黑衣法官”,球類運動中的裁判又叫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