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撲作教刑
拚音 pū zuò jiào xíng
解釋 撲:戒尺;教刑:上古刑法的一種。原意為以戒尺責打不遵守教令的人。後多用以戲稱責打。
出處 《尚書•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
例子 明帝在日,曾飭陳太妃隨時訓責,~。 蔡東蕃《南北史演義》第二十四回
語法 作謂語、賓語;用於書麵語
典故
撲( ㄆㄨ pū ):即檟楚,是古時學校中用作體罰的一個器具。
古代掌管教化的人犯了過錯,罰以撲刑。
表示薄罰示懲。
語出《書.舜典》:“鞭作官刑,撲作教刑。”清.陸以湉《冷廬雜識》卷五:“一時好事相傳,以竹篦參話之法,訛為撲作教刑之事。”《孽海花》一四回:“因此就有輕視丈夫之意,起先不過口角嘲笑,後來就慢慢的竟要撲作教刑起來。”清.李漁《閑情偶寄.聲容部.文藝》:“撲作教刑一語,非為女徒而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