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緩刑”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huǎn xíng
注音 ㄏㄨㄢˇ ㄒㄧㄥˊ
詞性 動詞
類型 常用詞
◎法律名詞,即受刑之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時期內暫緩執行。
英文probation; temperarily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
1.放寬刑罰。
例證《周禮 · 地官 · 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賈公彥 疏:“三曰緩刑者,謂凶年犯刑緩縱之。”漢 · 劉向 《說苑 · 貴德》:“孝宣皇帝 初即位,守廷尉吏 路溫舒 上書言尚德緩刑。”明 · 方孝孺 《凝命神寶頌》:“上帝之心,惡殺好生。皇宣慈惠,任德緩刑。”
2.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犯人所判處的刑罰延期執行或不執行。緩刑期間,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合並執行。
1.寬減刑罰。
例證《漢書 · 卷五一 · 賈山傳》:“平獄緩刑,天下莫不說喜。”
2.犯人經受刑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稱為“緩刑”。此為鼓勵輕罪受刑人改過向善的一種製度。各國的緩刑製度因內容不同而分為宣告猶豫、執行猶豫及附條件赦免三種。犯人若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時,應撤銷緩刑,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製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