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詞語“條例”的意思和解釋。
引證解釋
條例
漢 · 何休 《春秋公羊傳序》:“往者略依 胡毋生 條例,多得其正,故遂隱括,使就繩墨焉。”《後漢書 · 鄭興傳》:“﹝ 劉歆 ﹞美 興 才,使撰條例、章句、傳話,及校《三統曆》。”南朝 · 梁 劉勰 《文心雕龍 · 史傳》:“至 鄧璨 《晉紀》,始立條例。”明 · 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 · 經籍會通二》:“然不述作者之意,但於書名之下,每立一傳,而又作九篇條例,編於卷首,蓋亦輯略之意。”清 · 阮元 《小滄浪筆談》卷三:“予於癸醜秋,奉命視學 山 左,校閲之暇,谘訪耆舊,廣為搜索。明年冬, 秋帆先生 來撫 齊魯,同有勒成一書之誌,遂商榷條例,博稽群籍……成書二十四卷。”
2.由國家製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等的法律文件。
唐 · 陳子昂 《上蜀川安危事》:“若縱而不括,以養賊徒, 蜀州 大弊,必是未息。天恩允此請,乞作條例括法。”《宋史 · 神宗紀一》:“甲子, 陳升之、王安石 創置三司條例,議行新法。”清 · 龔自珍 《明良論四》:“待其敝且變,而急思所以救之,恐異日之破壞條例,將有甚焉者矣。”浦安修 《赤子之心》:“他把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國防建設事業上。參加會議,了解情況,參與各種條例、條令的製定和修改。”
3.泛指分條訂立的章程、規則。
《古今小說 · 張道陵七試趙昇》:“真人 見人心信服,乃立為條例……與神明共盟約,不得再犯;若復犯,身當即死。”清 · 昭槤 《嘯亭雜錄 · 楊文勤》:“謝薌泉 巡南漕歸,告餘曰:‘見公所定條例,每項皆有寬饒餘利,使人樂於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