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條

詞語“二十一條”的意思和解釋。

二十一條的概述

èr shí yī tiáo

ㄦˋ ㄕˊ ㄧ ㄊㄧㄠˊ

詞語解釋

二十一條èr shí yī tiáo

日本帝國主義妄圖獨占中國的秘密條款。1915年1月由日本駐華公使袁世凱提出主要內容為: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並加以擴大延長旅順、大連兩港和南滿、安奉兩鐵路租借期限為九十九年,並承認日本在東三省南部內蒙古東部特權;中國警政兵工廠中日合辦等。袁世凱為了皇帝幾乎全部接受了日本的要求由於中國人民堅決反對,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實現

國語辭典

二十一條èr shí yī tiáo

民國四年,日本利用歐戰機會,對德宣戰企圖接手德國在我國的利益強迫當時總統袁世凱簽訂的條款。共分五號二十一條,首四號包括德國在山東權利的移讓,南滿州及東部內蒙居住營業路礦的獨占權,漢冶萍公司改為合辦,沿岸港灣島嶼概不租讓與第三國等,其第五號則欲攫取贛鄂、贛浙、贛湘的鐵路權、全國警察權、軍事權等。袁氏竟於五月九日答複承諾,惟第五號保留。後我國要求廢止華盛頓會議中,各國一致承認中國保留他日解決權。

網絡解釋

二十一條

“二十一條”是日本帝國主義妄圖滅亡中國的秘密條款。日本帝國主義趁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歐美各國無暇東顧的時機,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覲見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文件,並要求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複”。此後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手段曆時五個月交涉,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於日本的控製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稱中日“二十一條”,後經中日協商,袁世凱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中日民四條約》”。但須注意的是,“二十一條”不能等同於《中日民四條約》。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隨後條約內容不斷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失敗徹底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