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詞語“青苗法”的意思和解釋。

青苗法的概述

qīng miáo fǎ

ㄑㄧㄥ ㄇㄧㄠˊ ㄈㄚˇ

詞語解釋

青苗法qīng miáo fǎ

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製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反對廢止以後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

國語辭典

青苗法qīng miáo fǎ

宋神宗時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財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間農家經濟拮據時,政府貸款農民。秋收後,農民再將本息一並歸還政府,以免農民受高利貸剝削

網絡解釋

青苗法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製置三司條例頒布施行。主要改變舊有常平倉製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出現一係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