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火耗”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huǒ hào
注音 ㄏㄨㄛˇ ㄏㄠˋ
1.指鑄造錢幣時金屬的損耗。
2.元代於產金地征稅時,往往多於應征數,以為鑄幣時的損耗。明清時指賦稅正項之外加征的稅額。
1.碎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亦指州縣政府為彌補鑄幣損耗而征 收的附加稅。見《文獻通考 · 卷九 · 錢幣考》。
2.額外的需索。
例證《醒世姻緣傳 · 第八二回》:“倒還有幾兩多餘,被兵馬司勒了加二的火耗。”
“火耗”起於明代萬曆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征稅時加征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並不起作用,以後也就默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