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護法”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hù fǎ
注音 ㄏㄨˋ ㄈㄚˇ
類型 常用詞
反義詞 毀法
1.護衛佛法。
英文protect Buddhist doctrine;
2.護衛佛法的人,後指給寺廟施舍財物的人。
英文those who protect Buddhist doctrine;
1.護持佛法。
例證《宋書 · 夷蠻傳 · 天竺迦毗黎國》:“苦節以要厲精之譽,護法以展陵競之情。”唐 · 賈島 《送僧》詩:“王侯皆護法,何寺講鐘鳴。”
2.護持佛法者。上自梵天 帝釋 、八部鬼神,下至人世檀越、施主,都可稱護法。
例證《西遊記》第五七回:“遇路上該有這般魔法,解脫我等三人,與他做護法。”清 · 無名氏 《西藏記》卷上:“內居護法,乃喇嘛裝束,仍娶妻生子,世傳其術即中華之巫類。”吳晗 《朱元璋傳》第三章二:“﹝ 朱元璋 ﹞此後則公開和地主、巨紳聯合,成為他們的保護人,儒家的護法。”
3.維護法紀。
例證梁啟超 《外交歟內政歟》:“其餘應興應革之事,千頭萬緒,總沒有人過問,違法地方是如此,護法地方也是如此。”
1.佛家指護持佛法的人。
2.隨侍於佛教或道教主神旁邊的人,負有守衛的責任。
例證《西遊記 · 第一六回》:“眾人悚懼,才認得三藏是種神僧,行者是尊護法。”
3.擁護國法。
例如如:“護法之役”。
反義毀法
4.保護。
例證《豆棚閑話 · 第六則》:“又請了幾個廢棄的鄉宦,假高尚的孝廉,告老打罷的朋友,從邊護法。”
5.人名。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的大師。約生於六世紀中葉。曾任印度那爛陀寺的住持。其唯識學說繼承陳那大師的傳統,但在認識論上則主張有見分、相分、自證分和證自證分,佛教史上稱為“四分家”。著有《廣百論釋》、《成唯識寶生論》等傳世。
保護、維持正法的意思。傳說佛陀派請四大聲聞、十六阿羅漢等護持佛法。
又梵天、帝釋天、四天王、十二神將、二十八部眾等善神聽聞佛陀說法後,皆誓願護持佛法,此等諸神總稱為護法神,或稱護法善神。
此外,人世間的帝王及諸檀越,都是保護佛法的人,亦稱之為護法。所以今日的佛教界,對於虔敬三寶,護持佛教的在家居士,都以護法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