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包銀”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bāo yín
注音 ㄅㄠ ㄧㄣˊ
◎舊指戲班按合同付給演員的工薪。
英文actor's monthly wages; contracted payment;
1.元 代對漢民戶所征收的賦稅項目之一。
例證《元典章 · 聖政二 · 均賦役》:“爰自包銀之法行,積弊到今,民力愈困。”《元史 · 食貨誌一》:“科差之名有二:曰絲科,曰包銀……包銀之法 憲宗 乙卯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續資治通鑒 · 元泰定帝泰定二年》:“除 江 淮 創科包銀。”
2.舊時戲班班主或戲院經理人根據合同按期付給演員或戲班的定額酬金。
例證洪深 《歌女紅牡丹 · 電影故事》:“饋以包銀所得,作獄中用度。”
◎舊時戲院按時付給劇團或主要演員約定的酬勞。也作“包金”。
包銀亦稱“包垛銀”。中國元代征收的一種科差。蒙古太宗時源於真定路 (今河北境內),後逐漸在中原各地推廣。初規定中原漢民戶納銀6兩,至蒙占憲宗五年 (1255年) 減為4兩,其中,2兩征銀,2兩折收物品。後世祖時統改征銀為征鈔。包銀製在江南推廣,係在元世祖平定江南後;對散民郡縣回族戶包銀的征收 (戶2兩),係在仁宗延佑七年(1320年) 四月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