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典賣”的意思和解釋。
拚音 diǎn mài
注音 ㄉㄧㄢˇ ㄇㄞˋ
類型 常用詞
◎俗稱活賣。舊時指把房屋、田地等在限期內典押給他人使用,期滿後再贖回,愈期不能贖回,即被視為出賣。
英文pawn;
1.舊指活賣。即出賣時約定期限,到期可備價贖回,不同於“絕賣”。 宋 · 蘇軾 《奏浙西災傷第一狀》:“又緣春夏之交,雨水調勻。
例證浙 人喜於豐歲,家家典賣,舉債出息,以事田作。”《元典章新集 · 國典 · 詔令》:“其腹裏百姓因值災傷,典賣兒女,聽依原價收贖。”
2.典租出賣。
例證陳登科 《赤龍與丹鳳》第一部八:“宋蚦 道:‘我小時候聽老人講,官田是不能買賣的,如今也沒人問這些了,還不是照樣典賣!’”
◎以財產約定出賣,期滿後可照原價贖回。
例證《紅樓夢 · 第一三回》:“如此周流,又無爭競,亦沒有典賣諸弊。”
典賣,又稱“活賣”。是指中國曆史上買賣不動產的一種方式。指將房屋、田地等不動產出典於人,收取一定典價,在約定期限內原價回贖。與絕賣不同:絕賣是所有權的轉移,不能贖回,而典賣則是附條件的、臨時的所有權的轉讓,可在一定期限內贖回原物,過期不贖才視為絕賣。始見於《唐明律合編》轉引“元律”:“諸典賣田宅,從有司給據立契。”明清律均規定:不稅契者,不過割者,重複典賣者,均應依法治罪。